难断的家务事
析产纠纷案件办案手记
案情回放
1972年7月11日,杨×兰与原告盛×荣登记结婚,后分别于1977年2月16日、1979年9月19日共同生育被告盛×、盛×芳。1987年至1992年期间,杨×兰与原告盛×荣建盖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平桥村204号房屋的1至3层。1999年,该房屋的第4层及半层石棉瓦简易房建成。2000年1月10日,被告盛×与被告李×芬登记结婚。2002年1月18日,昆明市官渡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本(房产证字第200206712号)及共有权证三本(昆明市房共字第200201338、200201339、200201340号),载明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前卫镇平桥村204号房屋建筑面积共计5层、共533.80平方米(实际为4层半,该半层系石棉瓦简易房),所有权人系盛×荣、共有权人为杨×兰、盛×、李×芬。2002年8月8日,杨×兰与原告盛×荣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离婚,为对诉争房屋作出分割。2002年8月14日,杨×兰去世。2006年,在拆除了第四层上面的石棉瓦简易房后,诉争房屋第5层至7层建成,2009年3月18日,该诉争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款2051985元。同日,原告盛×荣与盛×签订了《分家协议书》。
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展如下业务
1、确认《分家协议书》无效诉讼
2009年3月23日,原告因不服该《分家协议书》内容,委托胡纯蛟律师就分家析产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并特别授权胡纯蛟律师代理诉讼。次日,代理人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确认《分家协议书》无效。2009年4月15日,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盛×荣与被告盛×解除了2009年3月1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
2、分家析产一审诉讼
2009年6月4日,胡纯蛟律师代原告盛×荣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房屋补偿款2051985元进行分割,2009年6月24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09年8月20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法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盛×荣应分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为人民币524978.28元,扣除已领取的300000元,还应享有的份额为224978.28元。
3、分家析产二审诉讼及结果
一审判决后,原告盛×荣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胡纯蛟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二终字第1163号。该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9)西法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盛×荣应享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为人民币746044.32元,扣除其已领取的300000元,还应享有的份额为446044.32元。
一、二审判决结果差异
一、二审判决金额相差22万余元。
后记
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