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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纯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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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发票要当心
更新时间:2011-05-27

出具发票要当心

一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31日,云南邦威广告有限公司与昆明奕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楚雄奕标地产“新客运商业街区广告及房地产销售合同”》,约定奕标公司指定邦威公司为云南地区独家广告与销售代理商,代理奕标公司在楚雄禄丰“新客运商业街区”房产销售项目,邦威公司负责对奕标公司所委托销售内容进行广告与销售代理工作;销售时间为半年,代理期限为一年,负责完成办理房产销售后的一切相关手续,合同价款为180000元+奖金提成。自2006年5月22日至2007年6月1日期间,奕标公司向邦威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邦威公司多次要求结账、付款未果,2009年5月22日,邦威公司委托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纯蛟作为代理人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奕标公司支付合同款项200000元。2009年7月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09年8月21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366号。该判决以被告奕标公司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价款和原告邦威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销售房屋的金额为由,驳回了原告云南邦威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继续委托胡纯蛟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即奕标公司已付金额。为此,奕标公司为证明其超付合同款项,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出具的五张收据,共计金额9万元,一张发票金额10万元,因此认定已付19万元。一审法院对此也做了认定。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交锋:

二审中,通过对收据与发票的反复质证,论证。代理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证明发票与收据系重复的,客观事实真相是,被告为了抵税,要求原告出具发票,原告出具发票后未收回收据,也未在发票上注明原收据作废。造成被告已支付了19万元的假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了判决,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一终字第768号。撤销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9)五法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判决昆明奕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云南邦威公告有限公司代理费79525.31元。

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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