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胡纯蛟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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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贩毒案
更新时间:2009-07-15
生命无价 慎用死刑
——成功为毒品犯罪嫌疑人辩护,死刑改判无期
胡纯蛟*
摘要: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胡纯蛟律师接受被告徐某的委托,作为徐某二审的辩护人,在胡纯蛟律师的努力下,省高院采纳了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改判徐某无期徒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人权理念。
关键词:死刑;毒品犯罪;辩护

一、案情回放:毒品犯罪事实清楚
2004年5月,被告人徐某、董某共同出资到广州购买一批氯胺酮(K粉),被告人徐某又单独购买了一批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二被告人将买来的氯胺酮掺假后各分得20小包。该批毒品因掺假过多未能全部卖出。同年7月5日,二被告人又共同出资前往广州购买了一批氯胺酮和一批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将第二次购买的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及第一次掺兑卖剩下的氯胺酮转移到被告人赵某驾驶的云AN6465现代跑车上后,被告人董某、赵某在昆明市金实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董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46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0.5克,氯胺酮净重2.95克。从被告人赵某驾驶的云AN6465现代跑车储物箱内查获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7.22克,从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净重756.56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266.39克。当天10时许,在赵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尚义街万寿巷13号101房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徐某停放在万寿巷停车场内的云AJ3315广州本田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净重327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净重839克及用于称量毒品的天平秤一台。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以窝藏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并委托胡纯蛟律师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被告人赵某口头表示上诉,无具体理由。
二、二审改判:一审判决过于严厉
胡纯蛟律师在接受徐某委托后,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经过反复斟酌,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本案毒品的数量认定存在问题,且属于新类型的毒品,危害较小,判处极刑没有法律依据,原判对被告人徐某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徐某、董某从广州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和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运回昆明市准备予以贩卖,原审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徐某、董某所购买的是毒品仍协助予以藏匿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的认定证据有:公安机关查获经过证实从董某身上,被告人赵某的轿车,被告人徐某的轿车内分别查获毒品氯胺酮和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的事实经过;提取笔录、物证照片、称量笔录及毒品鉴定结论证实,从徐某别克轿车内查获两代颗粒状毒品,净重839克,鉴定系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14袋粉状毒品净重327克,鉴定系氯胺酮。从被告人赵某现代跑车内查获的一代颗粒状毒品净重273.61克,鉴定系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一大袋粉状毒品及12小袋粉状毒品,净重765.56克,鉴定系氯胺酮。此外,从董某身上还查获2.95克的氯胺酮,0.5克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和0.46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徐某、董某及赵某的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及原审被告人董某购买氯胺酮、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并准备予以贩卖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赵某明知是徐某、董某所购买毒品还参与吸食,并允许董某将氯胺酮、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存放在自己的现代跑车上,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上诉人徐某、赵某及原审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
上诉人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原判对被告人徐某量刑过重,徐某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上诉人赵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原判在定罪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故本院不再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三初字44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查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三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被告人徐某在胡纯蛟律师的竭力帮助下,终于获得了一次再生的机会。
三、律师评析:人权理念大方光芒
本案被告徐某的辩护人胡纯蛟认为,本案之所以能在二审中依法改判,给徐某一次再生的机会,从根本上讲,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司法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审判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可以说是人权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大方光芒的结果。树立科学发展观,尊重人性、保护人权不能只是空谈,而应当落到实处,具体在刑事诉讼领域,就是要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慎刑思想,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可杀可不杀的罪犯,应当给他们一个再生的机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存在着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只要法院真正从尊重人权、不滥用刑罚角度来审视本案,就应当给徐某一次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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