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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纯蛟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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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十年刑,二审三缓五
更新时间:2009-07-15
一审十年刑,二审三缓五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放: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盐检刑诉(2008)69号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要求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2008年7月12日21时许,庙坝乡楠木村院子社村民陈Ⅹ喜在柿子乡大温沼“临江饭店”等王Ⅹ时,被该饭店的狗咬伤左脚裸关节,便与店主人胡Ⅹ强发生口角。23时许,胡Ⅹ强打电话给其子胡某某讲:“被狗咬着那人叫赔损失,在这点闹事,你快回来”。陈听见后,就与王Ⅹ骑摩托离去,胡Ⅹ强又告之被告人胡某某:“他们骑车往庙坝方向去了”。此时,被告人胡某某正在王某某家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一起玩牌,被告人胡某某立即出门拦截,陈、王未停车,被告人胡某某只将陈搭在肩上的衣服抓落在地,自己被摔倒,被告人赵某某见状后,便与王某某骑摩托车追赶,被告人胡某某随即骑摩托车紧跟其后。追至干沟子(小地名)公路段时,王某某用脚蹬陈、王二人骑的摩托车,使车发生晃动,迫使陈、王骑的摩托车停下,随后王某某将王Ⅹ的摩托车钥匙取下,并推王Ⅹ几下,赵某某对陈Ⅹ喜实施殴打。此时,胡某某赶到也对陈实施殴打,致陈滚下公路。之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及王Ⅹ均到公路坎下寻找陈未果。2008年7月16日在柿子中学下的白水江里发现陈Ⅹ喜的尸体。经鉴定:陈Ⅹ喜系生前溺死。
二00九年三月十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2009)盐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胡纯蛟律师接受胡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代理人。二审开庭前,胡纯蛟律师找到二审承办法官,提出由胡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在审理时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民事部分能达成和解协议,望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从宽处理。法官采纳了胡纯蛟律师意见,两次前往案件发生地召集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使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受害人家属也表示对被告人予以宽恕,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2009年5月26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昭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从一审的判决结果看,将出现“二家”不愿的后果,受害人因获得的赔偿金额有限极为不满,并且因被告人等认为量刑过重的抵触情绪是否能得到执行款项还有疑问,被告人等因判刑过重不满。从二审结果看,受害人满意,被告人满意。达到了“双赢”。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法官积极贯彻,刑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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