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解析】林智敏律师为走私燕窝案做二审轻罪辩护
一、当事人
被告人:杨某
辩护律师: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审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起,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印尼燕窝供应商黄某(在逃),商定由黄某组织"水客"将燕窝从澳门走私入境,杨某使用虚假收货信息(化名"王某甲"等)接收货物并在境内销售。2022年9月被查获时,现场缴获燕窝106包(净重70.17kg),另查明同年5月走私燕窝166包,合计偷逃税款50万元。
三、公诉方诉讼请求
1、杨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法第153条)
2、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并且主动退缴自己的违法所得10万元;
2、当事人主动预缴罚金15万元;
3、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意性小;
4、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五、案件争议焦点
1、量刑是否过重?
2、认罪认罚+退赃是否应适用缓刑?
3、走私链条中杨某的作用认定,究竟是货主还是组织者?
六、判决结果
1、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对上诉人杨某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对上诉人杨某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没收已预缴的罚金15万元。
七、案件总结
本案体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三个辩护要点:
① 税额临界点辩护:50万元接近"较大"标准下限(10-50万),可争取降档量刑;
② 货主责任界定:未直接参与通关环节,可主张从犯地位;
③ 退赃时机把握:二审新增预缴罚金未获改判,需在侦查阶段同步推进退赃与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