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实务】林智敏律师为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审做轻罪改判辩护
一、当事人
上诉人:唐某
辩护律师:林智敏律师团队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某省检察院
二、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12月,唐某受同案人刘某指使参与走私团伙的船舶改装活动。其具体负责支付54600元船舶改装费用及11050元船员生活开支,协助将渔船改装为可装载走私香烟的运输船。同年12月31日,该船运载68880条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712万元,偷逃税款430万元)在某海域被查获。
一审认定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从犯),判处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当事人决定委托林智敏律师团队为其上诉,做二审辩护。
三、公诉方诉讼请求
1、指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特别巨大);
2、建议适用《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
3、同意一审量刑建议六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主观方面:当事人无走私犯罪故意,不明知船舶用途;
2、客观行为:当事人仅参与前期改装,未参与实际走私;
3、量刑异议:一审量刑过重,相比同案犯刑罚失衡,建议改判适用缓刑。
五、案件争议焦点
1、主观明知认定:
·资金往来记录是否足以证明"明知"?
·船舶改装行为与走私活动的关联性如何认定?
2、量刑均衡性:
·从犯情节的认定标准?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如何把握?
六、判决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法院观点
1、证据采信: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资金管理事实
·同案犯指认印证参与程度
2、法律适用:
·认定构成从犯(《刑法》第27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刑诉法第15条)
3、改判依据:
·一审未充分体现从犯减轻处罚情节
·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未予考量
八、案件总结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走私犯罪中"边缘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边界;
·资金管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的司法实践;
·二审法院对量刑平衡的矫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