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J德"起诉"金J德"不正当竞争案:餐饮老字号对关联行业的禁止权范围
一、当事人
原告:中国全J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食品加工企业(注册"金J德"商标)
二、案情简介
被告在速冻食品类别注册"金J德"商标,生产销售"金J德烤鸭风味速食包",包装使用故宫红底色+金色书法字体组合,官网宣称"承袭百年挂炉技艺"。经查,该企业与原告无任何关联。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停止使用"金J德"企业名称;
2、销毁侵权包装材料(估值120万元);
3、赔偿商誉损失300万元。
四、被告辩护意见
1、已合法取得第29类商标注册证;
2、产品与餐饮服务不属于同类;
3、包装设计系行业通用元素。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老字号在关联商品上的禁止权范围;
2、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
3、历史传承宣传的正当性边界。
六、判决结果
1、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侵犯商标权;
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82万元;
3、允许继续销售现有库存(限期6个月)。
七、法官观点
1、跨类保护:食品加工与餐饮存在原料供应关系;
2、商誉攀附:包装设计刻意制造关联暗示;
3、利益平衡:兼顾注册商标的既有投入。
八、案件总结
本案确立老字号"禁止权半径"的三重考量标准:行业关联度、公众混淆可能性、主观恶意程度。建议企业在字号注册前进行跨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