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支架纳米载药涂层专利维权胜诉:林智敏律师代理某心血管器械公司专利侵权案
一、当事人
原告:某心血管器械研发企业
被告:某上市医疗集团子公司
二、案情简介
原告持有的"G状动脉支架抗增生NaMi载药系统"专利首创"三明治J构涂层技术"。经场发射扫描电镜(SEM)检测,发现被告产品虽将紫杉醇含量从3.2μg/mm²调整为2.9μg/mm²,但完整复现专利所述的"纳mi孔隙定向释放"技术特征,体外溶出度曲线重叠度达98%(0-90天检测数据)。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禁止生产销售侵权支架产品;
2、销毁专用静电喷涂生产线2条;
3、赔偿研发投入损失1800万元;
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四、被告抗辩理由
1、主张涂层技术来源于论文公开方案;
2、强调药物含量差异超出专利保护范围;
3、提交欧盟CE认证文件证明技术独立性。
五、争议焦点
1、微克级药物含量调整是否影响技术效果?
2、体外溶出实验数据比对的法律效力?
3、Ⅲ期临床试验费用能否计入侵权赔偿?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流通的请求;
2、判赔研发投入损失1800万元(含临床试验成本折算);
3、判赔原告18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4、被告销毁侵权专用生产设备;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法院核心观点
1、通过小动物活体荧光成像技术证实:
2、被告支架在28天时仍保持专利特有的"双峰S放曲线"
3、药物含量±10%调整属于本领域常规剂量优化
4、被告生产线改造记录显示技术方案复制痕迹
八、案件总结
本案确立医疗器械领域三大裁判规则:
1、建立"体外溶C度+体内D谢监测"双轨判定标准;
2、明确药物缓释类专利的"动态等同"认定原则;
3、首例将Ⅲ期临床试验费用纳入专利侵权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