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广州某制造企业股东出资纠纷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代理律师: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方)
被告:江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江某认缴出资800万元(持股16%)参与设立原告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出资分三期于2016年至2024年缴付。2023年公司因扩大生产需增资时,发现江某三期出资均未履行,且其名下房产、股权等资产已转移至亲属账户。原告委托林智敏律师起诉,要求江某立即实缴出资800万元及逾期利息130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江某立即缴纳出资款800万元及利息130万元;
2、确认江某未实缴期间不享有对应股权分红;
3、查封江某隐匿的3套房产用于财产保全。
被告抗辩理由
1、主张最后一期出资期限至2024年12月,原告提前主张属违约;
2、声称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请求减免50%出资额;
3、指原告未召开股东会催缴即直接起诉,违反公司章程第15条。
案件争议焦点
1、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能否对抗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
2、股东恶意转移资产是否构成“明显缺乏履行能力”?
3、未履行催缴程序是否影响出资义务的司法追索?
判决结果
1、全额支持原告800万元出资请求,调减利息至LPR1.5倍(合计920万元);
2、确认被告2016-2023年期间16%股权对应的分红无效;
3、冻结被告名下2套房产(价值600万元)用于执行。
法院观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加速到期规则适用:
江某转移资产至关联方的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变更记录,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情形,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2、股东诚信义务穿透:
虽出资期限未届满,但江某作为控股股东擅自转移公司核心客户资源,构成《公司法》第20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3、程序瑕疵补正规则:
原告虽未书面催缴,但2022-2023年三次股东会录音显示已口头催告,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参照《民法典》第140条)。
案件总结
本案系制造行业股东出资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团队核心策略包括:
1、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江某亲属账户5年内资金流水,揭露其通过“股权代持—房产赠与—虚假债务”三重路径转移资产;
2、结合公司审计报告证明江某未实缴导致生产线扩建停滞,形成“公司经营紧急需求”与“股东行为恶性”双重举证;
3、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阻断被告继续转移资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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