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Z某于2006年入职C公司的关联企业工作,2018年劳动关系转入C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截止。2021年某天,C公司向Z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Z某任职期间在外存在兼职行为为由,通知Z某终止劳动合同。之后,Z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Z某的仲裁请求。后C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C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二审上诉。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必须符合程序合法、理由正当的要件要求,否则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C公司上诉坚称系因Z某有其他兼职工作而构成严重违约,但C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Z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故一审法院认定C公司单方解除Z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