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L公司,岗位为高级Java开发工程师,月工资X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因个人辞职而离职。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等共计X万余元。
【案件分析】
被申请人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劳动仲裁。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关于加付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曾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加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仲裁委裁判】
仲裁委认为,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主张的加付赔偿金X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谨慎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调查,妥善处理劳动者的劳动行政举报和投诉,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