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L某与T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朋友关系,因其开办公司需要有人任职监事,就找到L某帮忙。于是,L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登记为T公司的监事,根据章程约定任期为三年。L某常年在国外工作和生活,既不是T公司的职工,也不是T公司的股东,仅作为T公司工商登记的监事。期间,L某从未参与过T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会议等,未履行相应职责,未收取报酬。后T公司发生多次变更,L某均不知情。因L某的监事任期已满,L某联系T公司并告知其不愿继续担任被告的监事一职,要求T公司配合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的工商登记手续,涤除L某的监事身份,但T公司一直拖延,不配合办理。
【当事人诉求】
L某诉求为要求T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L某作为T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L某的监事任期已满,且其不愿意继续担任监事,故T公司应当涤除L某作为T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成功帮助L某实现了诉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