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L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进入D公司处,担任资深顾问。双方签订过某年某月某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年某月某日,D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取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支付经济补偿X元及代通金X元。某年某月某日,L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诉求】
L某诉求为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D公司解除的合法性。解除行为的合法性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D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从被申请人集团公司下发的邮件及审计报告等证据,可以反映出被申请人根据集团公司指示,需缩减部门预算,进而采取解除部分员工的方式缩减成本。该变化情形属于被申请人及其所属集团内部决策引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就选择取消申请人岗位的合理性充分述明及举证,也未就此后要求申请人参加内部竞聘其他岗位并以此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充分述明及举证。现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工作年限满15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属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申请人不确认,主张申请人属于55岁退休人员,但提供的证据系英文件且来源无法核实,也未得到申请人确认,对其证明目的本会不予采纳,进而采纳申请人的主张。综上,鉴于被申请人主张的解除事由不成立,且未与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会予以采纳。然从被申请人自认仍在裁减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岗位已经被分解等情节,可以反映出双方已不具备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故本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