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新媒体编辑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二天,休息日为周六及周日。申请人月基本工资X元、全勤奖300元(全勤发放)、不固定绩效奖金,另有按照出勤日发放饭贴25元/日,被申请人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申请人上月自然月工资。某年某月某日,被申请人人事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予申请人,申请人于当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诉求】
被申请人的诉求为不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期满,此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因此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依据该规定行使解除权应当对解除理由进行说明。申请人确认其在某年某月某日提出离职时并未告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因双方劳动关系于某年某月某日终结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