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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行缴纳后能向企业追偿保险费吗
更新时间:2022-06-20

基本案情:

唐某某于2015年8月入职县某实验高级中学从事后勤厨师一职,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4点到中午12点20分左右下班,下午3点到晚上7点左右上班,每月工资大概在4000余元。从唐某某2015年8月入职到2021年12月份为止,县某实验高级中学一直没有和唐某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从入职开始到2022年1月份,唐某某的养老保险均是其自行缴纳的,从2015年8月到2021年12月,申请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4万余元。后唐某某就养老保险费多次与县某实验高级中学协商无果后委托化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2月25日县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仅确认了唐某某自2015年8月份与某县实验高级中学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驳回了唐某某向县某实验高级中学追偿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请求。后唐某某又诉至县法院。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自2015年8月起双方之间便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县某实验高级中学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县某实验高级中学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唐某某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到社保机构按照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下限基准数的20%比例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该标准并没有超出作为用人单位的县某实验高级中学应当为唐某某缴纳的标准,故在扣除唐某某应缴的8%后,剩余部分唐某某可以向县某实验高级中学追偿,遂于2022年4月判决县某实验高级中学支付唐某某代缴养老保险费3万余元。判决后,唐某某和县某实验高级中学均未上诉。

代理要点:

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县某实验高级中学未为唐某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即将退休的唐某某来说,可能将要面临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困境,如唐某某所讲,如果自己不缴纳,退休后就没有养老待遇,唐某某自己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实并非出于其自愿,更不是放弃自身财产权益或赠与意图。如前所述,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点评: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向用人单位追偿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化伟律师认为,县法院判决不应当再扣除8%,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合计应为28%,其中个人8%,单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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