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某(残疾人,1961年6月1日生)于2016年10月8日到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至2019年10月7日期满,每月3000元。2017年10月25日朱某某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11日,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单方以朱某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朱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与朱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停发朱某某工资。朱某某考虑到自己本身就是残疾人,通过政府帮助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单位上班,而且自己本身也是快退休的人,自己一旦离开这家单位,又没有新单位接纳自己的话,养老保险就会断缴,影响后期办理退休,遂不同意和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朱某某就恢复劳动关系事宜多次与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化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经过:
化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县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撤销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解除与朱某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补发朱某某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全部工资损失(按照3000元/月标准)。仲裁委审理后认定该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辞退,遂于2019年9月19日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县法院起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故而判决该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与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判决后,该食品有限公司未再上诉。
承办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实践中,员工被单位违法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多都是朝着工资损失去的,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回公司继续上班。而本案因朱某某自身的特殊性,其根本目的就是恢复劳动关系,以期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