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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代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更新时间:2023-05-18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电子公司上班,2018年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六级。张某自受伤后未再到某电子公司上班,但某电子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期间每到年底,某电子公司均发函要求张某返还社会保险费中应由张某个人承担的部分。2022年年底某电子公司要求张某返还社会保险费中应由张某个人承担的部分2万余元。张某拒绝返还,某电子公司遂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诉至法院。

【代理要旨】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且每年年底某电子公司均向张某催要社会保险费,未超过仲裁时效,顾某电子公司为张某垫付的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张某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垫付的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予返还。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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