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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设立期间招入的员工在设立期间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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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0日冯某某登记设立南通某文化公司。刘某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招聘入职设立期间的上述文化公司工作,担任视频剪辑工作,月工资5500元加绩加奖金绩效。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该文化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18日刘某向该文化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于2022年11月15日正式离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刘某向该文化公司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工资,该文化公司认为2022年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不具备用工主体,且未签合同的过错方是刘某,遂不同意支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遂经仲裁后诉至法院。南通某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双方之间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该文化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250元。

【代理要点】

双方之间应当自2022年6月16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在南通某文化公司名称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未办理营业执照前,冯某某作为该文化公司的发起人以文化公司的名义招用刘某,该文化公司应当对刘某的行为承担责任。且刘某在该文化公司筹备设立阶段开始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其管理,该文化公司设立之后刘某继续提供有偿劳动,从事与设立前相同的工作,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该文化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南通某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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