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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未补偿公司要求2万元违约金及3万元损失,仲裁会支持吗
更新时间:2022-06-16

案情简介:

万某于2020年5月20日到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作,在美工岗位,承担设计任务。双方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万某离职后两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20000元。万某于2021年5月6日离职,离职后,万某于2021年6月10日到泗阳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万某是2021年5月就入职到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所在三楼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泗阳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万某的行为已经违反约定的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且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万某的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而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万某支付违反“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违约金200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万某删除在申请人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有关公司业务的秘密信息资料。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万某赔偿申请人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损失(暂定30000元)。

办理经过:

被申请人万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及赔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某委托化伟律师代理。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调查取证一次,至委托人万某现就职的泗阳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取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结合全案证据与委托人沟通代理意见,分析法律上的风险点及列明争议焦点: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2、被申请人是否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是否需向申请人赔偿损失30000元;3、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违反“员工的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规定”的违约金20000元?

该案在仲裁员主持下多次调解都未成功,遂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参与庭审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本案竞业限制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地域过广、范围过大,且竞业限制期限两年对应的经济补偿仅仅为500元,严重侵犯了万某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5月5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山提出辞职,并且已对经手工作进行了交接尤其是已经主动删除客户信息及相关美工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如申请人坚持认为申请人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应当举证证实,且结合庭审,申请人并未就万某“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如申请人坚持认为有,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3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关于第三争议焦点,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法规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特定权利人与特定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公平对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但同时,原用人单位亦负有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万某在2021年5月6日离职后于2021年6月10日入职泗阳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然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承办律师认为应当按月予以支付。申请人没有按约向万某履行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故申请人亦无权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万某违反了双方之间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万某向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退一步说,即使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被申请人确实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代理人认为关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数额,双方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数额为20000元,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基于违约的具体情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影响及损失、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依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结合万某的工作内容、职务、工资收入、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且申请人未就万某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等情况,双方当事人所签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应予以调整。承办律师认为应当调整为与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当。

办理结果:2021年7月26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宿迁世新文化xx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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