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李与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任、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夏的银行存款1351381.4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任、李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夏的银行存款1351381.4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李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