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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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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7年

原告:贾A,女,199*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北京市****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法定代表人:黄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女,汉族,197*年出生,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197*年出生,汉族,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贾A(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贾A与被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婚宴协议》;

二、被告鹏*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贾A婚宴费用42880元;

三、驳回原告贾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原告贾A负担637元(已交纳),由被告*****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贾A)。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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