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田**已预交),由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330元(田***已预交),由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人民陪审员 郭**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