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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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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田**已预交),由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330元(田***已预交),由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人民陪审员  郭**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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