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1与被告刘1、..速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被告刘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1,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1,被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1赔偿原告乐1医药费5430.11元、误工费12500元、护理费375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900元、伤残赔偿金36924.50元、鉴定费3075元、财产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66079.61元;
二、驳回原告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0元,由原告乐1负担9115元(已交纳),由被告刘1负担10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
审 判 员 刘 **
审 判 员 邓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