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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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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A因与被上诉人李B、张A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河北区××街××号××号平房两间房屋征收后调换的河北区汇仁云居7-1901号和7-2001号房屋权益是否为李B和张A所有,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案中,李B和张A主张涉案房屋春光街实际为其二人出资,由于二人当时不具有登记资格,故承租人登记为二人之子李A,为此二人提供了购房款及过户费收据、中国银行利息清单、代理服务费收据及缴租凭证等证据,李A对此不予认可,二审中主张涉案房屋中有其出资,而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李A前述涉案房屋有其出资后又表示系李B和张A对其的赠与,前后陈述矛盾,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中有其出资的情况,结合李A与李B、张A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李B、张A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政策规定等因素以及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河北区汇仁云居7-1901号和7-2001号房屋权益由李B和张A共同享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李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审判员 薛 

审判员 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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