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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刘静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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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7年

原告:李某1,男,195*年,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李某1女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张某,女,195*年,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系张某女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7*年,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第三人:天津市

负责人:于,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男,该单位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1、张某与被告李某2及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天津市河北区春光街××号、××号房屋征收后产权调换的坐落河北区汇仁云居××号和××号房屋权益由原告李某1和原告张某共同享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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