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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刘静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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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7年

申请人:金*,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场北路8号院2号楼1层2102-1。

法定代表人:马*。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金**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4月2日经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确认金**与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牛奶甜品世家(北京区)单店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21年3月25日解除;

二、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前向金**支付投资款250000元、利息1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18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完毕);

三、如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条款所列如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金**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受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金**与申请人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2日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21)中促京0105调141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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