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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校红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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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8-16
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19号

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
被告三:深圳市速道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律师
被告四:李××

案由: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原告代理被告一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的货物由被告三交付原告承运;被告一为外商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四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因运费问题,将被告一、被告三诉至法庭,并要求被告二、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宋校红律师代理被告三参与了诉讼,根据宋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合同具有相对性,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就本案所涉及的货物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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