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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校红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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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8-18
离婚纠纷案

(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25号
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律师
被告:李×


案情:
原告万×与被告张×于2003年11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生一男。2008年7月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至小孩二十二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出庭参与调解,最终调解结果为: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08年7月起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当月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至小孩二十二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山区面积150多平米价值两百多万的房子归原告所有。
原告的要求全部达成,效果出乎原告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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