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宋校红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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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1-08-18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

(2006)粤高法民一初字第26号
(2010)民一终字第81号

原告: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
被告: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律师

案情
原被告双方因合作投资兴建深圳国际机场配套工程--"金银城"项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过亿元,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后经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宋校红律师代理第三人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程参与了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提出了本案不是单一的案由和本案的四点代理意见。虽然大金利公司与大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转让协议未在本案中审理(委托人未交诉讼费),但最高院同意另案处理,做为第三人的深圳市大金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案被收录到北大法律信息网。
宋律师在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最高院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尤其是在最高院二审开庭之际,法官从早上九点开庭审理,到晚上八点审理完毕,中间就只有吃中午饭的时间间隔,这样处理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避免了因当事人众多久拖不决带来的不便和讼累。最高法院法官这种强烈的责任感、专业水平和法律人的职业道德给我们代理律师留下了深刻印像,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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