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726号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黎××
被告:张××
案由
原被告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被告黎××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6日,被告黎××向原告借现金2341010元,同时出具了借条和身份证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两被告除了部分还款,尚有1179548元的借款没有给付。原告多次向原告追索未果,于是委托宋校红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两被告的一处房产。在诉讼的过程中,由于我方准备充分,且财产保全措施得当,原被告双方最终以调解结案,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同时避免了久讼不决及诉讼后执行难带来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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