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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校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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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仲裁)
更新时间:2011-08-18
承揽合同纠纷案(仲裁)
[2008]深仲裁字第753号
审理机构:深圳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7年10月29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承揽的工程、工期、价格、以及窝工产生费用的补偿办法等相关事项。申请人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被申请人却违约拖欠不完全支付工程款、窝工费。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利,特委托宋校红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71100元、窝工费14640元、律师费、仲裁费。
2008年7月21日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答辩称:一工程未经过双方验收,故拖欠工程款;二窝工是由申请人造成,不产生窝工费,申请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申请人无权请求支付律师费;等等。宋律师针锋相对提出以下反驳:一按照民法通则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所以被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二窝工以及产生了相关费用经过被申请人的确认,相关证据能证明是由被申请人造成的;三根据《仲裁规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等等。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宋律师的辩论意见,做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71,1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因窝工和误工产生的费用14,64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8,000元;四、本案仲裁费8,30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970元,申请人承担302元;该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承担之数径付申请人。
申请人的请求全部得以支持,自身利益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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