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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劳动争议"井喷"需立法

2019-05-0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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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了93.93%。另有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因企业裁员、停产导致劳动者失业引发的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一定比例。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涵盖了劳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了93.93%。另有资料显示,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因企业裁员、停产导致劳动者失业引发的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一定比例。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除传统的追索工资报酬、确认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待遇等纠纷外,还出现了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所产生的档案移转、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纠纷。此外,争议主体也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

  多因素共促劳动争议案件大增

  劳动法专家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以上特点,是转型时期我国劳动关系急剧变化的正常反应,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用人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规”被业内一致认为是劳动用工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大量企业出于追求利润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有意甚至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强迫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有的用人单位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导致劳资双方之间发生纠纷。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较弱,对违法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监察手段单一,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
  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有多种,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工会协调和行政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等。但由于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大量纠纷无法自行化解,而企业内部的工会职能弱化,行政调解的作用发挥得有限,大量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许多纠纷经仲裁后又流入法院。

  清理统一劳动法规规章是关键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案件处理难度也随之加大。
  据审判人员介绍,处理难的首要表现是事实认定难。由于大量劳动者从事劳动密集型行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出现纠纷后劳动者举证困难;二是劳动用工案件与国家政策关联度强,法律规范不系统,法律适用比较困难。三是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调解工作难做,审理周期加长;四是执行难。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一方多为劳动者,劳动纠纷影响到其基本生活,而用人单位或无力履行判决义务,或在出现纠纷后抽逃资金躲避债务,难以执行。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现状和处理难的局面,能否找出一条有效的应对途径呢?业内人士建议:
  针对很多企业管理不规范的现状,要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要合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减轻企业压力、改善发展环境与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关系,既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引导企业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除此之外,劳动法专家认为,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还得回到立法上来。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规章内容庞杂,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之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差距,既不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多样化趋势,又给正确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要对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复函等进行系统清理和统一,以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page]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

  1992年9月,刘某到山东临朐输变电工程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4年更名为华诺电力公司。2007年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华诺电力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2008年1月,刘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请求。华诺电力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华诺电力公司已连续工作超过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诺电力公司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朱某系江苏常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曾为朱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由于朱某工作时不慎轧伤右手,伤愈后未再上班。经鉴定,朱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解除朱某与不锈钢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不锈钢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
  随后,不锈钢公司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朱某伤害系工作时醉酒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案件审理中,朱某称工伤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不锈钢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朱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在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该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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