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

2014-07-01 10: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电子商务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电子商务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电子信息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这不仅表现在运行的环境和使用的手段不同,而且表现在网上交易主体也具有虚拟性。但是,法律从来不承认虚拟主体,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具备从事相应网上交易的资质。

  电子信息交易虽然是交易主体利用网络环境和手段进行交易,但其主体仍然是现实主体,其中有些仍然是实体社会中存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网络只是其参与交易的一种手段;有些主体是所谓虚拟主体—在虚拟市场中设立独立的“摊位”或“门面”,但在现实社会中没有相应的实体的企业。这种虚拟主体应当视为现实主体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现实社会中没有对应的实体“摊位”或“门面”,电子信息交易的主体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因此。电子商务法的首要任务便是确立网上交易主体真实存在的判定规则,保证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一般来说,现实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在线交易当事人,只是他们必须借助网络(也许是通过自设网站,也许仅通过终端设备)进入互联网,进行通信联络,缔结合同。在线交易当事人与在线企业或虚拟企业是两个概念。因为有时虽然某网络公司设立交易中心,但是它并不是交易当事人,而只是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当然有网络公司开设在线超市,向其用户销售商品,其本身就构成在线交易的当事人。因此,电子信息交易当事人是承担交易(合同)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在电子信息交易中,还有一参与者,他们虽然不是交易的当事人,但是他们确是电子信息交易所必不可少的参与者。相对于电子信息交易的当事人,这些主体属于第三人范畴,他们在交易中与交易当事人之间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主体包括银行,认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等。

  1.金融机构

  在完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的支付全部在网上实现。银行和与银行有关的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进入到交易过程中,成为交易缔结和履行的重要环节。从功能上看,银行的作用仍然与传统银行一样,服务于交易中资金流转的需要;但在提供网络服务或电子货币服务方面,银行实际上直接参与了交易的大部分过程,形成在线交易不可缺少的主体。

  2.认证机构

  电子信息交易是无纸贸易,这就需要有值得交易各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证明电子签字人的身份及其信用状况,从而消除交易双方疑虑,确保交易的安全。所以,认证机构是对电子签字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机构。

  3.网络服务提供商

  企业既可以自己设立网站直接与他人交易,也可以通过他人设立的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品交易中心与他人交易。在后一种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交易者提供场所服务,信息服务等服务,成为交易不可或缺的辅助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978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电子商务法律师团,我在电子商务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