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与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共同构成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交易主体.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如果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利用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的对方个人信息,私下与对方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该新合同与电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无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