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合同主体

2012-12-27 0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电子商务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电子商务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所谓电子商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数据交换,发出要约和承诺而确定的协议。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我国目前电子商务...

  所谓电子商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数据交换,发出要约和承诺而确定的协议。其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说的非常热烈,但实际上仍处在简单、粗浅的初级阶段。虽然使用着最先进的技术,但却是以最原始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合同主体的控制力非常弱。

  以网上购物为例,我国目前的网上购物活动,通常是客户网上下定单后,该购物网站便通过电话等方式作一次或多次的核实,再派人送货上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旦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意外情形,大多数网站往往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由于现阶段电子商务的象征意义大于其实质意义,大家似乎并不太在乎这种现象及损失。但这是个严肃的问题与话题,即应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

  一、电子商务合同是新的合同形式

  有人认为,电子商务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现行法律完全没有规定,现行法律不能约束电子商务合同。并且,网络理念就是简单、隐秘、平等、超国界,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主体限制不符合网络特点。

  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全面的,网络是一种新媒介、新方法,但不是新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于虚拟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这种合同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但不是新的法律关系,所以应该也能够受现行的法律调控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说明,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区别之处只是合同载体不同,但合同的内容和意义没有多大改变。因此,《合同法》已经将电子商务合同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内。

  二、电子商务合同主体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规定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page]

  法律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民事行为必然会产生民事责任与后果,例如支付对价等。而身体、心智不成熟、不健全的人可能并不理解其民事行为的意义,或是无力承受其后果,这就会给对方或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由于电子商务更是简单到只需鼠标轻轻一点,不少人(尤其是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当作一件有趣的事来玩的,根本没有想过也不可能踏踏实实地履行这份电子商务合同,更容易出麻烦。如果没有任何限制,则电子商务就会没有信用、无法履行,长此以往,网络的理念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是必须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只能订立与身心相适应的特定电子商务合同,有的则不能够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如果其超出法律规定订立了电子商务合同,则合同依法应该是无效的。

  现阶段,由于法律不可能做出太细致、具体地规定,只能由电子商务网站暂时采取一些简单方法限制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比如在电子商务合同要约邀请中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的年龄,或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与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交易等。对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来讲,应该告知家中的儿童或心智不成熟的其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上网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或只能上网签订特定的小额、简单的电子商务合同。

电子商务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450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电子商务法律师团,我在电子商务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