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法定抵押权优于约定抵押权

2012-12-19 10: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担保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担保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如符合《合同法》第286条构成要件,则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

  如符合《合同法》第286条构成要件,则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解释有三: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通说解释为法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无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无须办理抵押权登记。成立要件: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二,须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其债权为依建设工程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三,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的,是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解释上包括其土地使用权,亦应包括附着在不动产上的动产)。四,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所谓“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解释上认为为禁止流通物。包括:军事设施、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等。

  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支付。合理期限,应当从发包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算,由法院按照交易习惯及合同具体情形判断其合理期间。

  在发生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理由:一,法定权利优于约定权利;二,从法律价值上考量,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绝大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劳动之债应优于金钱之债受偿;三,建设工程是承包人付出劳动、垫付资金建造的,如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承包人,有失公平;四,法定抵押权悉由法定,虽未登记公示,其他债权人与债务人(发包人)发生债务关系时,亦应有所考虑,由其承担该风险,并无不公。

担保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923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担保法律师团,我在担保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