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并非一般担保,而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随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1.根据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三百九十四条则具体定义了抵押权,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其他。
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如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2.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
5.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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