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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笼罩在变造印章上的疑云——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借

2019-10-1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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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欠债不还起争议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
欠债不还起争议

  1996年8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浦东分行)与上海中益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益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由建行浦东分行向上海中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45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 1996年8月19日起至1997年8月18日止等。当日,建行浦东分行依约将450万美元划入上海中益公司账户。嗣后,上海中益公司除向建行浦东分行支付自借款日至1996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和1998年l月25日支付利息12万美元外,余款拖欠至今。

  为了追索欠款,建行浦东分行于1998年2月2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益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根据中基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以下简称《担保书》)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变造印章生疑云

  本案在上海中益公司欠款问题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中基公司是否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却不断出现意外。《担保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栏目中书写为“薛钊”;在“担保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的印章。中基公司却称对本案贷款担保一事毫不知情,建行浦东分行提供的担保书中所盖中基公司的公章系假章。经司法鉴定,《担保书》上“薛钊”签名不是中基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钊本人的签字,所盖“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印文系由“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贸发部)印章遮盖“贸易发展部”进行变造盖印形成的。而中基公司贸发部自1994年1月成立后由中益集团承包经营,中益集团董事长张力军同时兼任中基公司贸发部总经理。中基公司贸发部的印章自1994年至1997年一直由中益集团使用。1995年10月,中基公司与中益集团共同投资申请设立上海中益公司。

  建行浦东分行在接受《担保书》时,并不知道中基公司印章是变造的。本案发生争议时,建行浦东分行通过调查取证,获悉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多次使用了该公章。在上海浦东新区工商局有关上海中益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以中基公司名义提交的有关申请设立公司的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全部文件上,加盖的均是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中基公司称,对设立上海中益公司登记事宜时代办人使用变造的印章不知情)。但中基公司在1997年2月转让上海中益公司部分股权时,又使用了合法的印章。另,1995年12月19日,中基公司贸发部曾向荷兰银行申请总额为710990美元的打包贷款,在申请人栏目中加盖有印文内容为“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贸易发展部财务专用章”和张力军的名章。但在该贷款申请文件的宣告栏目中,加盖有变造的中基公司印章。12月22日,荷兰银行曾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北京分行)汇款710990美元,该款最终被农行北京分行下辖的青年湖分理处转入中基公司贸发部在该处申请开立的账户(二审查明:在收款同日,中基公司贸发部又将该款转入在同一分理处开户的中益集团公司账户)。建行浦东分行因此认为中基公司对该公章是认可的,为本案争议贷款提供担保是中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中基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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