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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

2016-04-1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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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并不提倡结婚给付彩礼,但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且彩礼金额较高,这给一些以结婚为名,实为骗取钱财的人有了可趁之机。下文为您分析婚约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

  【案情】

  2012年6月,王某将广西省甲村的李某(女)介绍给江西省乙村的张某(男)认识,并约定李某嫁给张某,由张某支付给李某家人彩礼10万元。由于李某还未到结婚年龄,就由李某先与张某同居生活,待李某到婚龄后,双方再去办理结婚证。为保证李某将来会与张某结婚,介绍人王某(系张某同村村民)向张某出具保证书,保证李某将来会与张某结婚,如果李某不与张某结婚,王某愿意向张某代为偿还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的10万元彩礼,王某为此向张某家收取了介绍费8000元。2012年7月,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彩礼,李某也到张某家与张某同居生活。2012年10月,李某单独去乡镇集市玩,从此了无音讯,再未回过张某家。为此张某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彩礼钱,王某拒不支付。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保证行为有效,王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10万元彩礼钱,是基于对王某的信任,王某向张某出具保证书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保证行为应当有效。如果认为该保证无效,对张某来说很不公平,张某也将难以追回所支付的10万元彩礼。所以,王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为该保证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行为,所以,王某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李某及其家人对张某的承诺看。李某家人向张某索要10万元彩礼,既不会将这10万元彩礼用于摆结婚宴席,也不会将这10万元钱为李某置办任何嫁妆,而是将这10万元钱全部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其名义上是收取彩礼,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约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张某与李某及其家人的这种由张某向李某家人支付10万元彩礼,李某承诺与张某结婚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无效。

  二、从保证人王某的行为看。王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并为张某介绍外省的李某,如果不是基于王某的保证,张某绝不会轻易将10万元交于李某的家人。从表面上看,王某如果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似乎显失公平。但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来看,王某的保证行为应当无效。

  首先,新中国成立以来,为革除买卖婚姻的弊端,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买卖婚姻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其次,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则,张某与李某家人的买卖婚姻无效,王某的担保行为当然也无效;再次,王某的担保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婚姻自由及禁止买卖婚姻等规定,该担保行为应当无效。因此,王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王某虽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支付的10万元彩礼就无处可追。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及其家人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彩礼,也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8000元介绍费。此外,本案中的王某、李某及李某的家人如果涉嫌犯罪,张某还可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并不提倡结婚给付彩礼,但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且彩礼金额较高,这给一些以结婚为名,实为骗取钱财的人有了可趁之机,因此,在支付大笔的彩礼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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