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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 2012-04-20 11:09 原告:王xx、性别:男。民族:汉。籍贯:xx市xxxx村。出生年月:1954年3月25日。职业:务农。 被告:王xx、xx村委会法定代表。性别:男。民族:汉。籍贯:xx市xxxx村。出生年月:1953年。职业:务农。任xx村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xx村委会拆除坐落在原xx小学操场的新建厂房,与原告住宅楼之间的通道间隔达到十米。 2、原告住宅楼与被告厂房之间的通道地面要平,地面高度不能超过原告住宅楼的地面,通道内不能有任何障礙物。 3、通道东西两头要通畅直达大路。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27日开始,xx村村委会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在原告住宅楼的北面(原xx小学操场),兴建一千多平米高十一米的厂房,离原告住宅楼间隔只有两米,还把原来通畅的通道两头堵死。 原告认为被告新建的厂房离原告住宅楼的间隔只有两米,还把通道两头堵死,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通风、日照、行走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不留消防通道,这给日后火灾消防遗下了严重的后患。 根据《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厂房,留足与原告住宅楼之间十米的通道,通道内地面要平,高度不能超过原告住宅楼的地面高度;拆除通道内的一切障礙物,包括东西两头畅通直到大路。判回原告应有的日照、采光、行走、消防等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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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18:41: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