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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文律师:"非正常"二手房交易过户纠纷

2012-12-1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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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楼市价格的攀升,二手房市场价格也是水涨船高。但是与激增的二手房交易数字成正比的是房买卖纠纷。昨日,记者从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了解到,无论是房展会中个人展示的二手房源,还是房屋中介或者开发商提供的房源中,非正常二手房出现纠纷的几率高居

  随着楼市价格的攀升,二手房市场价格也是水涨船高。但是与激增的二手房交易数字成正比的是房买卖纠纷。昨日,记者从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了解到,无论是房展会中个人展示的二手房源,还是房屋中介或者开发商提供的房源中,“非正常”二手房出现纠纷的几率高居不下。

  案例一:低价买超建房,无法办产权

  由于胜利路动迁改造,家住此地的李女士四处寻找房源时,看好了一套位于春柳附近的“公房”。 在每平方米5800元的价格优势下,李女士动了心。而且,卖主承诺能够办理过户,而且手续费也不贵,李女士觉得很合适,就顺利地完成了交易。此外,卖主还给她办理了物业盖章的承租证,这让李女士更加相信自己的选择。

  可是等李女士住进这套二手房后,才听邻居说这个房屋所在的楼层是超建房。原来开发商只有兴建五层楼的审批手续,为了多赚钱,开发商私自超建了三层楼,李女士购置的房子就在超建楼层中,根本办不下产权。原房主办理的所谓的“租赁证”也是物业自己给发的,物业对该房屋也并没有产权。

  情急之下,李女士找到了律师。律师分析说,李女士买的这个所谓的“公房”,好像是没有问题,实际上她买的是一个违章建筑,办理的所谓的承租证也并不合法。正常合法的公房承租,出租人也应该是产权人,而本案中的物业并不是该房子的合法所有人,该房屋因为是超建房屋,并没有合法产权。李女士暂时居住可能没有问题,但是一旦面临拆迁转让时,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李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退房。

  案例二:抵债房交易,过户时受阻

  2007年2月,赵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看好了一处建筑商从开发商处抵债过来的房屋。当时,开发商和建筑商对赵先生承诺,两年内办理产权。但是作为条件的是:由于这套抵债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能办理银行贷款,必须一次性全额支付房款。见到价位合适,又分别与开发商和建筑商签订了协议,赵先生便交清了房款,办理了入住。今年年初,两年办证的时间眼看快到了,可是赵先生要求开发商办证的时候,却被告知,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正在闹纠纷,所以暂时不能给办产权。

  对此,律师为赵先生支招,开发商和建筑商同意将抵债房出售给赵先生,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应该配合赵先生办理过户。至于开发商和建筑商之间的争议,应该另行解决。在律师的帮助下,赵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问题,但是赵先生不仅搭上了金钱,也花费了近半年的诉讼时间。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作为买主,凡是遇到这样有瑕疵的房屋买卖,一定要格外当心,最好是在交易前问问专业人员,尽量规避风险。当然,为了安全起见尽量不买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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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纠纷
居间合同的内容见下: 1、乙方委托甲方独家代理购买位于XXX单元之单位,建筑面积XX平方米。 2、上述楼宇售价为XX元平方米,即总价为XXX元整。 3、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后,应积极为乙方联系上述楼宇,买卖成交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照市场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甲方代理费,该费用计入总房价内,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上述房产已现状售予乙方。 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先缴纳保证金 一万元作为担保金,乙方同意当甲方按上述要求联系到乙方所需楼宇时,将此担保金转交给上述楼宇的权利人作为定金。在合同期内,乙方若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担保金,若甲方未能按要求联系到上述楼宇,则必须将较担保金原数退还乙方。或经双方同意延迟其委托期限,定金效力溯及至双方交易完毕止,最终冲抵房款。 5、乙方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5.1 一次性付款 5.2 按揭付款:在支付定金后,乙方应在2008年7月25日(2个自然日i)内办理完毕按揭手续,并于2008年7月25日(3个自然日)前将首期款及按揭所发生的费用、税费一并交付甲方。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交付以上之款项及办理按揭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 6、甲方协助原业主结清上述楼宇过户前产生的水、电、管理费等费用。 7、其他事项:将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上述物业业主为实收价,其他费用概不负责;经买卖双方协商之3个工作日内交清首期款及相关所有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领到新房产证后此业务合同及收据自行作废,并由甲方收回; 目前,从合同这些约定来看,似乎对我很不利。 请各位有经验的律师出谋划策,怎样才能拿到退款?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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