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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政策调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012-12-11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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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行内部政策调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在房屋交易中,很多是按揭支付房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剩余房款,如不按时付清房款,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办理按揭时,有的原所购房屋贷款没有还清,有的资信状况不足等等原因而贷款不成,银行对于不贷款的原因也

银行内部政策调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在房屋交易中,很多是按揭支付房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约定“以贷款形式支付剩余房款,如不按时付清房款,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办理按揭时,有的原所购房屋贷款没有还清,有的资信状况不足等等原因而贷款不成,银行对于不贷款的原因也只是口头解释,也不用书面形式答复。买方为了免除违约责任,便主张“因为银行贷款政策改变办不出贷款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而不用赔偿损失。”这种说法,理由并不充分。因为从法律关系上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所以买方单方终止买卖合同,不能免除买方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果想减少这一风险,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其违约责任”。但是买方的举证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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