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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4日,我在徐州**城买了一套住房,签订合同时告知开发商以前曾经在南京贷款买过房,后因工作调动到徐州,便卖掉南京的房子,而且贷款已经全部还清,目前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再买房子是不是属于首套房,开发商回答是属于首套房,只需要首付30%房款,在办理按揭时,因政策调整,曾经有过贷款买房记录的,再买房子属于二套房,必须首付60%房款,因为本人没有能力支付另外的30%房款,想办理退房,开发商要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是总房价的2%,请问合理吗?因为政策调整退房算是违约吗?

其它综合
2011-04-05 1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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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