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
您们好!我在2003年10月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申请购买本人租的单位产权房,并办完购房申请表等手续;开始单位主管负责人也说购房政策没有变和以前一样,丧偶的职工购房工龄仍按双职工的工龄和计算。但一直给拖了半年也不给办,由于他们的“目的”没有达到,就告诉我说:现在购房政策变了,丧偶的职工购房工龄按1个人算,就这样利用欺骗的手法多收了我五千多元房费。到现在也不给购房协议书,现在我调查了市有关部门,才弄清购房政策自2003年以来没有变,丧偶按双职工计算工龄。那么单位靠欺骗多收的房费应该退款吗?购房协议应发给我吗?我可以向法院告单位吗?谢谢律师先生们女士们!
感谢各位给予解答的律师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