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5月8日同青岛尚幸德商贸有限公司签订3年合同,因9月份本人怀孕对所从事的跟单工作有些吃力。但公司一直没有合适的人选来接替我的工作。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继续坚持工作。可本人于11月23日身体出现流产迹象所以于青岛妇幼保健院开假条请假在家修养。公司于是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12月份解除合同。可我10月份至11月23日的工资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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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孕期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你先去区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单位,也可以到妇联,让妇联帮你协调.如果实在不行就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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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