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的时候,因为公司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并且签订了[培训合同],合同中规定:1-培训之后,员工要为公司至少工作三年,如果中途违约的话要赔偿公司12000元;2-公司根据员工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技术评定等级,于培训结束之日起以个人每季工作绩效,每季给予员工签约金(除工资以外的津贴),至服务期满;签约金于每年年终结算,统一由公司次年一月份一次性给予核定发放。试用期结束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书中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3-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劳动动条件;4-公司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节。现在,公司突然提出我没有资格领取[培训合同]中提到的签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