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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就职于山东省某大型施工企业,97年参加工作,分别于97年8月1日、2000年8月1日和2003年8月1日和公司签定了各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期为03年8月1日至06年7月31日。在第三次签定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增加了合同附页,内容是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社保中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企业所有。并附加了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违约期限×50%。我于2004年5月13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月25日请假回家,假期至7月7日,6月17日我书面向单位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自6月份以来多次打电话和到单位落实劳动合同事宜,均被以领导不在,没有汇报为由拒绝,直到11月中旬再次打电话到单位才被告知,可以办理手续。12月我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并且社保中企业交纳的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包括我前6年已经结束的两个合同段。经和企业协商,无法解决。社保共计包括养老保险、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保险、个人医疗保险。

损害赔偿
2004-12-23 13: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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