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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职员,一下是几个月前发生的. 我原为**工业学院坐落河北省廊坊市的一名高校教师,于1999年考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定向研究生;按学校的规定,离校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关的协议,其协议的主要条款有1学习期间享受学校的各种待遇2毕业服务期限20年等条款如2001年4月毕业后,不管任何原因,一月内不会学校工作,则视为我违约,学院会在一个月内以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当时我的住房按学校规定购买了58%的产权但没取得房产证,同时配偶必须调离本院(我爱人不在学院工作)。 对这个协议明知有不当条款但只能签字接受,因如不签字则无法外出学习。 在上学期间的1999年底购买了其余42%的产权并在2000年9月取得房产证。 2001年4月由于在读学校原因(没有办法证明),无法回校,原单位也没有按协议执行退房等措施;2002年7月本人毕业后,经综合考虑,向学院提交了请调报告,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本人在北京找到工作,一直没有回原单位工作;这期间多次找原单位领导交谈调动事宜,本人工作单位为我办理了北京市“人才引进”的商调函,均未拿到档案;直至2003年12月26日,学校同意放档,但有如下前提条件:退回上学期间的工资奖金共39800元,违约金30000元(有收据复印件),退回学费13000元;学院以原购买价回购原住房;对前三项的款项我已付清,也基本同意,但房子问题,考虑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政策,且已100%归私人所有,请问原单位是否有权力这样做? 迫于无奈的选择,本人也已对原工作单位无所顾恋,决定按廊坊市公有住房的有关买卖规程以原购买价卖给学校,这样出现了这样一个买卖审批表房子评估价格101360元,交易价格估计3万多元,和另附有一个本人自愿以学院定价卖给学院的买卖双方的签字协议。您说我能是自愿吗?

房产纠纷
2004-10-21 21:50:4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学校收回住房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你违约时的一种责任规定,这种约定应该说是不违法的,且经过了你的同意。
    (3)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协议中虽然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赔付问题,但学院收费的依据是协议中的约定,即其它事项按学院规定办理。“学院自己制定的违约金收取的一个文件来执行的。(这个文件是学院内部文件,上面有本科生、研究生等不够服务年限调离所赔付的违约金额)。 ”,说明你对这个规定是知道的。
    (4)我认为你如果起诉的话,胜诉的把握不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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