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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7月起我在某药店工作,02年10月9日老板与我签订一年合同,并扣压我毕业证。03年9月为报考驻店药师时间,我要求老板帮我报名,老板同时代我支付730元报名费。03年10月9日我合同期满,老板没有异议,既没要与我续合同,也没要我离职,我继续在药店工作。03年11月本人参加药师考试,有一科未过。04年5月本人补考,至今未知成绩,更未拿到药师证。04年5月22日我向老板辞职获同意,5月25日离职。5月27日向老板要毕业证时,老板以合同中有此项: {合同期限:…3,驻店药师为贰年(即领取证书之日起计)甲方岀资考取驻店药师者,除被甲方辞退外,任何情况下不得在合同期内领回药师证书。否则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为由说我违约。{要我按合同此项:(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及无形费用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如下: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及培训费用共1200元,工服330元,工卡20元,上岗证800元(包括学习考试的工资用),健康证120元,合计为人民币2470元。如有其它支岀另计。}赔偿以上损失。(本人特别说明:a,不存在所谓招收录用费:因我早已在该药店工作,后来药店才转由现在的老板经营。b,所谓培训就是平时定期开会讲纪律要求而已。c,工服工卡己退还给老板。d,药店从未给我办过上岗证和健康证。)现,我愿返还老板730元的报名费

继承
2004-07-03 09:1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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