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李某于 2018年1月初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影视公司应聘,某影视公司经面试考核后录用了李某。双方于同年1月20日 签订了《劳动关系合同》,该合同约定:某影视公司聘用李某担任《律师视点》栏目主编工作。工作日从2018年1月20日开始至2020年1月20日,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社会保险费由李某自己缴纳。 2018年2月28日, 某影视公司以李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工作以来对李某业绩考核的相关材料。李某表示不能接受,与公司交涉没有结果,此后李某即未到该公司工作。李某的工资公司发放至2014年3月31日 。 李某认为影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打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万元。3、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4、补发李某在春节期间初一至初五、共计5天300%的加班工资。

劳动纠纷
2022-01-10 17:51: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员工患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合同纠纷 350
劳动关系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民法典 343
劳动关系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劳动关系订立什么形式合同
民法典 220
劳动关系订立什么形式合同
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民法典 1328
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解除劳动关系
加载中